北京坤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8民初12475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
被告:北京坤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2号综合科研楼六层(东南-1、东南-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萱客莱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街5号东点写字楼A座A8315。******
法定代表人:段明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萱客莱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北京坤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腾公司)、萱客莱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萱客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并作为被告坤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萱客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坤腾公司、萱客莱公司连带偿还***借款65万元及利息(按照年息24%的标准,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坤腾公司、萱客莱公司连带赔偿***担保费损失8665元;3、**、坤腾公司、萱客莱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4日,**与***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向***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10月3日,利息为年息36%。坤腾公司、萱客莱公司对债权、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当日通过自己经营的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向合同指定的萱客莱公司转账100万元。2014年11月6日,**通过其经营的坤腾公司向***偿还35万元,尚欠65万元。利息至2015年11月未再支付。2016年4月5日四方再次确认债权。现**尚欠本金65万元,利息65000元。该借款经***多次催要,**、坤腾公司、萱客莱公司拒不归还。故***诉至本院。******
**、坤腾公司、萱客莱公司认可***起诉的欠款事实及起诉的数额,希望***宽限还款时间。******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坤腾公司、萱客莱公司无异议的2014年9月4日借款担保合同、汇款凭证、借条、债权确认函、担保费发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9月4日,**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担保人坤腾公司、萱客莱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向**出借100万元,出借至萱客莱公司北京银行沙滩支行×××;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4年10月3日;借款期内月利率3%,借款到期后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坤腾公司、萱客莱公司为**还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支付全部贷款本金10%的违约金并承担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签约当日,***通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100万元借款转入合同指定的萱客莱公司银行账号。借款期满后,**未归还***借款本金,仅按照月息3分的标准每月向***偿还借款利息至2015年11月15日,坤腾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欠借款本金65万元未还。2016年4月5日,**作为借款人,坤腾公司、萱客莱公司作为担保人,向***出具一份《债权确认函》,**承诺一个月内尽快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坤腾公司、萱客莱公司承诺继续按照2014年9月4日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本函签署之日起两年,其他权利义务仍按原合同执行。**拖欠***借款本金65万元及2015年11月16日后的利息至今未还,坤腾公司、萱客莱公司亦未还款。******
***提起诉讼后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为此向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交纳担保费8665元以便该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函。******
本院认为,***与**、坤腾公司、萱客莱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作为出借人,***履行了付款义务,合同成立并生效。作为借款人,**应履行按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义务。**到期未将借款返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要求**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并按照年息24%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坤腾公司、萱客莱公司为**的保证人,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权要求坤腾公司、萱客莱公司与**连带清偿所付债务,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对于***要求**赔偿担保费损失的诉讼请求,虽合同约定**应承担***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但因***已主*年息24%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为法律保护的最高限度,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5万元作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北京坤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萱客莱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坤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萱客莱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50元(原告***已预交5475元)、保全费41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坤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萱客莱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50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