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坤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宜昌金宝乐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坤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591民初798号
原告:宜昌金宝乐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北海路6号。
法定代表人:吴天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坤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吉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昌金宝乐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坤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宜昌金宝乐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金宝乐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昌金宝乐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