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田伟业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业装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3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顺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路2号院1号楼10层10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5CJ32U。
法定代表人:李令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旭明,北京京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董各庄村董白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74096640C。
法定代表人:周礼灿。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顺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业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87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97 331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北京***业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动车辆(牌号为×××、×××)两辆,本院对上述机动车辆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上述机动车辆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的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87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焦海龙
审  判  员   张海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