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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执764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顺义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11006728401XT。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北京***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村董白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74096640C。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顺义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业装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3行审4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646627.54元。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号码为京Q×××**、京M×××**机动车二辆,但未实际控制;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XX房产,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3行审4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