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田伟业装饰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再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国谋,天津星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里103号中国工艺大厦十层10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村董白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申请人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北京***业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5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京民申348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国谋,再审申请人中艺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金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请求:1.撤销(2019)京03民终15486号民事判决及(2018)京0113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2.判令中艺公司支付工程价款489万元及按照2015年度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6.15%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3.一、二审诉讼费和再审诉讼费、一审鉴定费由中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时因金田公司提供的工程图纸不全面导致一审鉴定工程也不全面,再审中我们提供部分竣工图纸作为新证据,请求法院重新鉴定。2.2014年1月29日***签收的30万元收据,最终这30万元***并没有收到,原审认定我们收到了这笔工程款,事实认定错误。3.一审根据***与中艺公司之间签字的工程造价表来认定F座水暖及排水工程造价是错误的,应当依据鉴定结论来认定。 中艺公司再审请求:1.撤销(2019)京03民终15486号民事判决及(2018)京0113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2.判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1.***在一、二审程序中均伪造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供航城广场工程项目清单、向***建材经销部购买建材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其电子回单,以及***给其员工转账记录、支出凭证和收据等证据都是伪造的;二审中***提供的渤海银行对账明细单也是伪造的。由于***和***建材经销部涉嫌伪造证据,所以***建材经销部在一审的证人证言也不能采信。2.原一、二审将***收取的200余万元工程款认定为材料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与中艺公司均不同意对方的再审请求及理由。 金田公司同意中艺公司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同意***的再审请求及理由。 本院再审中,***提交涉案工程部分竣工图纸,航城广场项目-***施工队的施工范围确认单,以及部分工程量确认单、零星用工签证单、工程洽商变更单等新证据,用以证明***的施工范围在竣工图纸范围内,原审对于部分有争议的施工范围未予认定,导致原审鉴定内容不全面,本案确有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必要。***另提交***工料单一张,用以证明原审中认定的230794.52元既不是材料款也不是工程款;另提交***的考勤表一张,用以证明原审中的一笔42150元款项可以与考勤表相对应,实际上是发给保洁员***的工资。中艺公司及金田公司认为***在诉讼中多次提供假证据,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并称其再审中提供的图纸中涉及的大部分工程项目在一审中都已经鉴定过,只有少部分工程,如样板间没有鉴定。 中艺公司提交2013年度9-10月份工程进度审核表,2013年10月、11月工程进度报审表,成本费用支出汇总表,《航城7月份支付进度款汇总申请表》《航城一期1月份支付进度款汇总申请表》等证据,用以证明中艺公司支付的相关款项的性质是工程款。***对于中艺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认可,称这只能证明个别月份的进度量,这些只是其工程的一部分,不能证明工程的总额。金田公司认可中艺公司的证据。 另,本院根据中艺公司书面申请调取了北京中扶同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四*****建材经销部之间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经审查,本院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与***在原审中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多笔交易的金额和备注内容方面存在明显不同。再审庭审中,***认可本院调取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的真实性,并当庭承认其在原审中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系伪造。 本院再审认为,***再审新提交的部分竣工图纸能够证明原审中部分工程项目没有鉴定,且本院查明***在原审中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系伪造,故原审对中艺公司已付款项的性质以及工程款总额的认定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本案宜发回重审,重新认定中艺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5486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