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智建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智建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232号
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对原告中智建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青010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青010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中的第一项补正为:“一、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智建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欠付工程款762309元、违约金26681元;”。
审 判 员 岳  文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玉娟
书 记 员      张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