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超市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3043号 原告:北京华***超市,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沙各庄村东侧北京格莱特北七家建材批发市场内N1205、N1206号。 经营者:***,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27号院29号楼4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63岁,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华***超市与被告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北京华***超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超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祎慧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