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04民初1526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市。
被告:江苏筑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南通市丰润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公司员工,均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被告:***,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诉被告江苏筑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2023年12月2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