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江苏筑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04民初1526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市。 被告:江苏筑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南通市丰润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公司员工,均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被告:***,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诉被告江苏筑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2023年12月2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余 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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