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博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3民初21341号
原告(被告):***,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亮,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原告):北京博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南半壁店村村委会东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71984845M。
法定代表人:张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翠,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鹏,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北京博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北京博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于2019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北京博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被告)***撤诉;
二、准许被告(原告)北京博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北京博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各自负担10元(均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锐
人民陪审员  何美珠
人民陪审员  殷月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崔东阳
书 记 员  刘 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