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3民初21338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亮,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博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南半壁店村村委会东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71984845M。
法定代表人:张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翠,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鹏,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博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锐
人民陪审员 何美珠
人民陪审员 殷月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崔东阳
书 记 员 刘 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