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博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未国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3民初22230号
原告:北京博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南半壁店村村委会东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71984845M。
法定代表人:张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未国发,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博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艺达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经查,原告博艺达公司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9]第1661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被告未国发不服前述仲裁裁决已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该案案号为(2019)京0113民初2133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京0113民初21337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判长张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