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8772号
原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创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2018年6月20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尽管原告与被告约定双方工程地点在长沙市天心区,但根据双方对工程约定的分包范围和内容“赤岗岭站站内及两站相邻半个区间(含联络通道)的所有水暖、通风、电气工程”可知,原告与被告之间施工的工程在长沙市雨花区,不在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学军
法官助理谭志军
代理书记员 肖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