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创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东创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10344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东创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创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创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林
书记员  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