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菲信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亚欧创艺会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博菲信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民特423号
申请人:北京亚欧创艺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西柳村中街(三间房动漫集中办公区44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冰,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博菲信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东路9号院北京市海淀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办公楼2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欢,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亚欧创艺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欧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博菲信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菲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在本院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解决方式重新达成一致,共同约定因双方签订的编号为BFXN-01(凉城)《装饰工程分包协议》产生的争议,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故申请人亚欧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亚欧公司与被申请人博菲公司达成新的争议解决条款,确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争议。申请人亚欧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亚欧创艺会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北京亚欧创艺会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郭奕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