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菲信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9570号
申请人: 北京亿诚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2103房间。
法定代表人:冯凯。
被告:北京博菲信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院北京市海淀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办公楼2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淑艳。
北京亿诚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博菲信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受理。北京亿诚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亿诚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亿诚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亿诚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长 高增播
人 民 陪 审 员 彭振义
人 民 陪 审 员 梁铭全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卢芸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