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菲信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火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156号
申请人:江苏火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元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354539898U。
法定代表人:唐春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藏化,江苏润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院北京市海淀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办公楼****10108801747120K。
法定代表人:李淑艳。
本院在受理原告江苏火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火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出具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火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批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