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菲信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4民初9166号之一
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1-B-701、702、703、704、705、706号。
法定代表人:韩国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宇婷,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萌,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院北京市海淀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办公楼2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淑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因原、被告纠纷已解决,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6.5元,由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芸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