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3843号
原告: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亭自庄村西(坦克博物馆北)。
法定代表人:刘学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波。
原告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时明确表明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 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付天娇
书 记 员  穆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