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13422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亭自庄村西(坦克博物馆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国晋(娄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班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