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16311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辛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玥,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延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辛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江敏超
审 判 员 胡耀群
人民陪审员 倪晓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盼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