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16311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辛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燕,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辛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江敏超
审 判 员 胡耀群
人民陪审员 倪晓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盼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