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2704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辛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燕。
原告***与被告上海辛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耀群
审 判 员 盛 庆
人民陪审员 顾月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盼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