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辛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辛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和解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破1号

申请人:上海辛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燕,董事长。

2020年12月30日,辛葵科技公司以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其与债权人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潘俊涛、李志勇于2020年12月30日签订的和解协议。

本院查明:2020年1月3日,本院根据债务人上海辛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葵科技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辛葵科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0年3月27日,本院召开辛葵科技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0年10月19日,本院裁定确认辛葵科技公司债权人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潘俊涛的债权合计人民币865,520.60元(以下币种同)。

另查明,2020年12月30日,辛葵科技公司与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潘俊涛、李志勇、陈燕签订《破产和解协议》一份,约定:陈燕作为垫资人应当于2021年2月10日前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支付和解垫资款人民币100,000元,管理人收到款项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本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债权人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清偿债权33,200.60元、列支管理人报酬、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和其他破产费用,余款退还垫资人。债权人潘俊涛、李志勇同意延缓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后另行主张对债务人的债权等。2020年12月30日,辛葵科技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执行职务工作报告,确认辛葵科技公司无其他债权人,辛葵科技公司已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请求法院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同日,辛葵科技公司申请本院裁定认可上述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辛葵科技公司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上海辛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潘俊涛、李志勇、陈燕签订的《破产和解协议》;

二、终止上海辛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郭大梁

审 判 员 姚 磊

审 判 员 刘 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想

书 记 员 李 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