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辛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辛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16311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辛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辛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