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捷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上海易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240号
申请人: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曙光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LUND3N。
法定代表人:缪勤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易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塘沽路309号14层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KUQ9K。
法定代表人:王伟杰。
原告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安公司)与被告上海易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沪安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易捷公司价值66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沪安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沪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易捷公司(含易捷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66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易捷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