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中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中中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5135号
原告北京市中中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北京市中中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被告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址和电话均未找到被告,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工商登记信息,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北京市中中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中中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四平
书记员  甘斯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