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0068号
原告:青岛金山名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500-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650812436。
主要负责人:郭建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世浩,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涵,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中中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南口2号20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68457569R。
法定代表人:丁英豪,总经理。
原告青岛金山名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中中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案款双方再无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案款双方再无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山名饮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7元,由原告青岛金山名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玉京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