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4834号
原告:北京市中中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南口2号201-2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员工宿舍。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员工宿舍。
原告北京市中中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市中中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中中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中中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