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7执297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大街18-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北店村农民,住北京市平谷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7民初6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装修工程款911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并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互联网银行存款。
3.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北京银行账户,账号为×××;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
4.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称自己现在以开出租为生,每月收入有限,同时患有肝硬化、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做过胆摘除手术和颈椎手术,自己的收入除用作自己和妻子的生活费外,还需吃药、照顾年迈的父母。被执行人承诺每月至少交纳案款二千五百元(截至2018年11月20日已交纳8420元)。
6.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控制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7民初6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要求被执行人****应给付的装修工程款九万一千一百三十四元(已给付八千四百二十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五十四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纪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