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17民初429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
被告:北京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大街18-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北京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北京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与被告北京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友华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友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工期延误的违约金3万元;2.被告赔偿地板砖不平整、图案不完整、地砖损坏的费用3万元;3.被告支付重新装修期间产生的水费1000元、电费2000元、垃圾清运费600元;4、被告赔偿重新装修期间我因监工产生的误工费0.6万元;5、被告赔偿重新装修期间我租房的租金1.6万元;6、被告赔偿没有更换电线的费用1万元。庭审中,因原、被告双方就部分事项达成和解,***撤回了第3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2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的平谷区×座×、×号房屋提供装饰装修服务,工程采取包工、包部分材料的方式,工程总价款为17万元,工期自2015年9月25日至同年11月20日。合同第12条第6款约定,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被告应当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日向原告支付工程造价总额2%的违约金,但累计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总额的20%。由于被告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存在工艺、配料不当的瑕疵,造成卫生间、厨房瓷砖大面积脱落,室内墙壁多处裂缝,不能达到入住条件。2016年1月26日,双方经协商签订《房屋装修质量缺陷赔偿重装协议》,约定被告在2016年3月20日前对原告的房屋进行重新装修,且赔偿原告因被告过错造成的全部损失。现被告未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全面履行义务,未重新铺设房屋地面,导致原告房屋至今不能入住。
友华公司辩称,第一次装修确实没有装修好,我方积极和原告协商赔偿。2016年2月份,双方签订重装协议,协议上明确约定了延期的赔偿,且已经支付给原告。两个客厅是原告提供的加工砖,切割之后码放不合理会造成地砖不平整,原告在重新装修的时候一直在现场监督,我们都是按照原告要求装修的。2016年6月4日,我方将钥匙给了原告。因原告不认可我方电线质量,不让我们穿,我们也把电线的钱退给原告了,是原告姐姐签字领款的。装修期间有不属于我们的工作,我们也免费给做了。约定的每日2‰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装修补充协议、友华装饰公司乙方装修材料提供明细、房屋装修质量缺陷赔偿重装协议、装饰工程报价单、领款证明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2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装修补充协议》、《友华装饰公司乙方装修材料提供明细》,约定被告为原告装修平谷区×座×、×房屋。《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期限自2015年9月25日至同年11月20日,工程款17万元;第八条第3项、因被告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被告责任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需要返工的,返工费用由被告承担,工期不顺延;第十二条第5项、由于被告责任延误工期的,应当按日向原告支付工程造价总金额2‰的违约金,但累计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总金额的20%;第6项、由于被告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被告应当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装修补充协议》约定:第三条、材料验收在开工后三日内进行,原告提供材料须提前与被告质检员联系,一起到场验收材料……若原告提供材料发生延误,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由原告承担。若原告提供材料有质量问题,被告有权拒绝使用并建议原告更换。若原告坚持使用,则需原告出具书面使用许可证明,因此材料使用所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原告自行承担;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服务质量出现问题时,原告可联系被告质检部门到现场处理问题,在处理问题期间,若原、被告双方意见不统一,协商时间不计在合同规定工期之内;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开工。施工过程中,需由原告配合的工作内容,被告应提前三日通知原告,原告亦应按期配合到位。由于单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一方应向对方支付五日以上部分每日2‰的违约金(考虑到天气、工作安排等因素,五日内双方不计赔付)。
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进行了施工。2016年1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装修质量缺陷赔偿重装协议》,约定:由于被告为原告装修房屋过程中(双方定有装修协议)存在工艺、配料不当的瑕疵,造成原告厕所、厨房瓷砖大面积脱落,室内墙壁大量裂缝,未达到入住条件,也与被告承诺的装修验收标准不符,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赔偿协议:一、赔偿原告因无法入住造成的损失,(如物业费、暖气费)1万元整,被告需在2016年2月27日前打入原告农行卡中,逾期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已履行);二、被告应于2016年3月20日前重修处理完毕,经双方验收合格,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由于对被告的装修质量存在质疑,所以原告要求把原装修合同上的保修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到5年,如再次出现类似情况,原告再找别的装修公司,被告负责全部开支;三、被告在重装时,需要对原告的已装设施进行无损坏装卸,如有损坏,按原价赔偿,验收时需要无偿恢复到原样;四、被告负责给原告重装的所有费用,包括维修各种材料费、维修人工费、垃圾清理费、室内楼道保洁、误工费等;五、由于瓷砖脱落或别的原因造成墙砖、地砖损坏,被告需购买同一型号、同一花纹、同一品牌的瓷砖给予更换;六、被告免费为原告的地砖、墙砖进行美缝,(潜水艇牌美缝剂)。
重装协议签订后,被告进行了施工。但被告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完工。双方一致同意以2016年6月28日作为被告将钥匙交给原告的时间,一致同意工程造价总额为153750元。诉讼过程中,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地板砖不平整、图案不完整、地砖损坏的费用5000元。
关于电线问题,双方约定了水、电路施工材料中使用塑铜电线(昆仑牌,照明线国标2.5㎡。空调线国标4㎡),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向原告退还了电线款2000元。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被告需对原告的全部电线进行更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装修补充协议、房屋装修质量缺陷赔偿重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被告未在房屋装修质量缺陷赔偿重装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工,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工期延误有正当事由,故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称原告同意了工程延期,不应支付违约金,但原告予以否认,称其仅同意延期几天,并未同意工程延期数月,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同意了工期可延迟到2016年6月28日,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本院予以调整,故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本院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地板砖不平整、图案不完整、地砖损坏的费用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重新装修期间的误工费和房屋租赁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被告需对全部电线进行更换,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没有更换电线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地板砖不平整、图案不完整、地砖损坏的费用共计28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原告***负担164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