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3民终13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大街18-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红谷,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上诉人北京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友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民初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友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红谷,被上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友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一、对于厕所、厨房装修的瑕疵问题,双方已于2016年1月26日达成解决方案,不应再按照原协议追究友华公司的违约责任。二、即使按照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也不应该按照合同总造价计算(重装部分费用仅25680元),一审判决显失公平。三、厕所、厨房之所以重装时间过长,主要是因为***提供材料不及时等原因所致,不应由友华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裁判,维护法律的公正。
***二审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友华公司的上诉请求。友华公司延误工期半年之久。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友华公司赔偿工期延误的违约金3万元;2.友华公司赔偿地板砖不平整、图案不完整、地砖损坏的费用3万元;3.友华公司支付重新装修期间产生的水费1000元、电费2000元、垃圾清运费600元;4.友华公司赔偿重新装修期间***因监工产生的误工费0.6万元;5.友华公司赔偿重新装修期间***租房的租金1.6万元;6.友华公司赔偿没有更换电线的费用1万元。庭审中,因双方就部分事项达成和解,***撤回了第3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22日,双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装修补充协议》、《友华装饰公司乙方装修材料提供明细》,约定友华公司为***装修平谷区万德福C座×、×房屋。《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期限自2015年9月25日至同年11月20日,工程款17万元;第八条第3项、因友华公司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友华公司责任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需要返工的,返工费用由友华公司承担,工期不顺延;第十二条第5项、由于友华公司责任延误工期的,应当按日向***支付工程造价总金额2‰的违约金,但累计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总金额的20%;第6项、由于友华公司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友华公司应当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装修补充协议》约定:第三条、材料验收在开工后三日内进行,***提供材料须提前与友华公司质检员联系,一起到场验收材料……若***提供材料发生延误,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由***承担。若***提供材料有质量问题,友华公司有权拒绝使用并建议***更换。若***坚持使用,则需***出具书面使用许可证明,因此材料使用所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自行承担;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服务质量出现问题时,***可联系友华公司质检部门到现场处理问题,在处理问题期间,若双方意见不统一,协商时间不计在合同规定工期之内;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开工。施工过程中,需由***配合的工作内容,友华公司应提前三日通知***,***亦应按期配合到位。由于单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一方应向对方支付五日以上部分每日2‰的违约金(考虑到天气、工作安排等因素,五日内双方不计赔付)。
上述协议签订后,友华公司进行了施工。2016年1月26日,双方签订《房屋装修质量缺陷赔偿重装协议》,约定:由于友华公司为***装修房屋过程中(双方定有装修协议)存在工艺、配料不当的瑕疵,造成***厕所、厨房瓷砖大面积脱落,室内墙壁大量裂缝,未达到入住条件,也与友华公司承诺的装修验收标准不符,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赔偿协议:一、赔偿***因无法入住造成的损失,(如物业费、暖气费)1万元整,友华公司需在2016年2月27日前打入***农行卡中,逾期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已履行);二、友华公司应于2016年3月20日前重修处理完毕,经双方验收合格,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由于对友华公司的装修质量存在质疑,所以***要求把原装修合同上的保修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到5年,如再次出现类似情况,***再找别的装修公司,友华公司负责全部开支;三、友华公司在重装时,需要对***的已装设施进行无损坏装卸,如有损坏,按原价赔偿,验收时需要无偿恢复到原样;四、友华公司负责给***重装的所有费用,包括维修各种材料费、维修人工费、垃圾清理费、室内楼道保洁、误工费等;五、由于瓷砖脱落或别的原因造成墙砖、地砖损坏,友华公司需购买同一型号、同一花纹、同一品牌的瓷砖给予更换;六、友华公司免费为***的地砖、墙砖进行美缝,(潜水艇牌美缝剂)。
重装协议签订后,友华公司进行了施工。但友华公司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完工。双方一致同意以2016年6月28日作为友华公司将钥匙交给***的时间,一致同意工程造价总额为153750元。诉讼过程中,友华公司同意赔偿***地板砖不平整、图案不完整、地砖损坏的费用5000元。
关于电线问题,双方约定了水、电路施工材料中使用塑铜电线(昆仑牌,照明线国标2.5㎡。空调线国标4㎡),合同履行过程中,友华公司向***退还了电线款2000元。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友华公司需对***的全部电线进行更换。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装修补充协议、房屋装修质量缺陷赔偿重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友华公司未在房屋装修质量缺陷赔偿重装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工,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工期延误有正当事由,故应依约向***支付违约金。友华公司称***同意了工程延期,不应支付违约金,但***予以否认,称其仅同意延期几天,并未同意工程延期数月,且友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同意了工期可延迟到2016年6月28日,故对友华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友华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故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法院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友华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友华公司同意赔偿***地板砖不平整、图案不完整、地砖损坏的费用5000元,法院予以确认。***主张的重新装修期间的误工费和房屋租赁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友华公司需对全部电线进行更换,故***要求友华公司赔偿没有更换电线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北京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地板砖不平整、图案不完整、地砖损坏的费用共计280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装修补充协议、友华装饰公司乙方装修材料提供明细、房屋装修质量缺陷赔偿重装协议、装饰工程报价单、领款证明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与友华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装修补充协议》、《房屋装修质量缺陷赔偿重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双方《房屋装修质量缺陷赔偿重装协议》的约定,友华公司应于2016年3月20日前重修处理完毕,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友华公司并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工,且友华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工期延误有正当事由,故应依约向***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数额,友华公司认为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并无不当。关于地板砖不平整、图案不完整、地砖损坏的问题,友华公司在一审中同意赔偿***费用500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亦无不当。
综上,友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北京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