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民初5999号
原告:***,男,1978年4月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侯青山,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清鹏,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乔森,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九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7JC2P46。
法定代表人:王磊。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永乐,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220611639A。
法定代表人:马勇。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被告:河南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7XYW9F。
法定代表人:朱娜娜。
住所地:兰考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金磊,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神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1974年2月28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李小波,男,1980年9月2日生,住新乡市。
被告:胡国春,男,1962年4月5日,住河南省桐柏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九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2022年2月21日***申请追加河南神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小波、胡国春为被告。根据原告提供被告胡国春、李小波的送达地址,不能依法向被告胡国春、李小波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并要求原告补充提供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确切地址,原告又不同意公告送达,导致本案的法律文书始终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以使人民法院依据信息能够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又不同意公告送达,本案无法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10180,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源阳
审 判 员  李宜家
人民陪审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家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