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亚特伟达冷暖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北京亚特伟达冷暖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辖终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马健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亚特伟达冷暖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3号院1号楼C座910室。
法定代表人:宋伟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平,女,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综合事务部经理,户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街道泰安社区。
原审被告:北京金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水碾屯一村村南150米。
法定代表人:许广震。
上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亚特伟达冷暖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伟达公司)、原审被告北京金阳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金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136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兴公司上诉称,《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下称《分包合同》)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应以下列方式解决争议:向承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承包人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伟达公司对于新兴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伟达公司依据《分包合同》等证据,以新兴公司、金阳公司违约造成伟达公司损失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新兴公司、金阳公司赔付工程款267704.46元等诉讼请求属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虽然新兴公司(承办人)与伟达公司(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向承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分包合同》所涉工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故此,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应属无效,本案应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新兴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蔚林
审 判 员 王 元
审 判 员 王艳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弓梓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