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亚特伟达冷暖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亚特伟达冷暖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9714号
原告:北京亚特伟达冷暖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3号院1号楼C座910室。
法定代表人:宋伟军,董事长。
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3-84。
法定代表人:邵继有,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亚特伟达冷暖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亚特伟达冷暖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