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亚特伟达冷暖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通民初字第16784号

原告***,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康崇红(***之妻),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张洋,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郎府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武绍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守彪。

委托代理人蒋中飞。

被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三区8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赵一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亚红。

被告北京亚特伟达冷暖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3号院1号楼C座910室。

法定代表人宋伟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斌云,北京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冉。

原告***诉被告北京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通房地产公司)、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北京亚特伟达冷暖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伟达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张洋、康崇红,被告亚通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樊守彪、蒋中飞,被告热力公司委托代理人吕亚红,被告亚特伟达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斌云、陈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通州区海棠湾小区8号楼1401室业主,2011年11月15日,因海棠湾小区试暖,不知是压力过大还是楼层设计缺陷还是暖气供热管道质量问题,导致漏水,原告房屋及家具被浸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将本小区的开发商亚通房地产公司、供热公司热力公司、供热管道施工公司亚特伟达公司一并作为被告特提起诉讼。在庭审中,依据查明的情况,原告明确漏水原因为供热管道存在质量缺陷,依据侵权责任法,请求亚特伟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发生后,原告自行修复了一部分,并将维修材料交给了亚特伟达公司员工。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8925元,冰箱修理费940元,房屋租赁费损失7800元,误工费12786元,观赏鱼损失4600元;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亚通房地产公司辩称:我方交付房屋符合质量要求,不存在设计缺陷问题;原告认为供热管道存在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我方无责任;原告对于自己主张的损失应提供证据材料;关于经原告申请,在审理过程中作出的评估鉴定,我公司不再申请异议。

被告热力公司辩称:原告损失由楼上地暖漏水造成,与我方没有关系;地暖漏水,供暖管道在保修期内,应由施工方承担保修责任;依据海棠湾漏水处理情况说明,可以证明漏水是暖气管道质量问题,故原告损失应由亚特伟达公司承担。

亚特伟达公司辩称:我方是该小区供热管道的施工方,对于原告损失我方不应承担责任,我方无过错;关于该小区物业公司情况说明,该说明存在利害关系,我方不认可;我公司未出具过任何说明;我方没有收到原告任何材料;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供热管道存在质量问题。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北京市通州区海棠湾小区8号楼1401室业主,一日原告楼上业主暖气漏水,将原告房屋及家具浸泡。2012年12月3日,意大利艾美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出具《海棠湾漏水处理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自2011年11月海棠湾使用我司斐夫品牌产品出现漏水情况,作为斐夫厂家立即与斐夫产品代理商即项目施工公司亚特伟达公司,着手维修和赔偿事宜,并进行多次客户拜访妥善处理此事......我司产品已经向国外的保险机构投过产品保险,在保险公司受理期间,受损9位业主均配合工作,按时于2011年12月提供相关材料,并提出合理赔偿,除8号楼1401业主,提出40万的不合理索赔,且没有提供相应的材料......以上情况海棠湾甲方,物业及地暖施工单位,都参与并清楚。由于业主自己没有提供合理要求,没有相应的材料,且拖延时间太长,所造成的后果,我们也深表遗憾"。

另查,该小区物业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海棠湾嘉园物业服务中心于2015年6月26日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k2海棠湾(海棠湾嘉园)在2011年供暖试水期间,由于地暖问题导致5-1-1502、8-1-1501等房屋地暖管漏水,我中心工作人员联系地暖施工单位北京亚特伟达冷暖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到现场查看,随后地暖施工单位与地暖产品厂家直接与受损业主协商解决,着手维修和赔偿。2011年12月我中心向地暖施工单位转交了业主室内维修赔偿材料,地暖施工单位认为8-1-1401业主要求赔偿过多不合理,向我中心退回了所赔偿材料。后我中心和建设单位一直督促地暖施工单位尽快妥善解决此事,地暖施工单位一直直接和业主协商解决,2012年12月地暖施工单位给我中心一份由意大利艾美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盖章的《海棠湾漏水处理情况说明》复印件,我中心向8-1-1401业主转交了该情况说明"。

再查,原告提出申请对于因漏水造成的屋内装饰装修及家具损失做评估鉴定,经摇号北京联首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中签。该鉴定机构于2015年4月8日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48 925元,报告中《委托资产评估明细表》列出了评估项目并载明了该项目是否已修复,其载明未修复部分价值为11 306.13元,已修复部分价值为37 618.87元。原告支出评估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照片、两份情况说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依据证据材料,本院认定漏水原因为供热管质量问题,亚特伟达公司作为该产品的代理商和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称损失发生后自行修复了部分,并将维修费材料交给了亚特伟达公司员工,虽亚特伟达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综合审视,本院认为原告的陈述更具有可信度,且关于原告损失,鉴定机构明确了已修复部分价值,故本院依据评估报告确定原告损失(包含已修复部分)。对于原告诉求的冰箱修理费、租金损失、误工费、观赏鱼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亚特伟达冷暖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暖气漏水所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八千九百二十五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五千元,由原告***负担二千五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亚特伟达冷暖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五百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二十九元,由原告***负担五百二十九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亚特伟达冷暖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七百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伟营
人民陪审员
杨柏山
人民陪审员
杨殿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凤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