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亚特伟达冷暖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马前国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2民初7762号
原告:***,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北京中铁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女),女,1985年10月31日出生,北京中铁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8日出生,首发集团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麦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政府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军,女,1982年11月21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亚特伟达冷暖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3号院1号楼C座9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该单位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北京市华源热力管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1005号2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该单位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第三人: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紫园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该单位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麦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亚特伟达冷暖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市华源热力管网有限公司、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