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能昌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能昌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1278号
原告:北京华能昌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院**楼**1231。
法定代表人:于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莲青山风景区(景区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华能昌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正在进行协商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能昌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能昌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华能昌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