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民初14987号之一
原告:广东蓝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塘莞温路温塘中路368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97422790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欧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欧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虎门港立沙岛精细化工园区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5463228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蓝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大彤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蓝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蓝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268.54元、保全费2932.36元,共计7200.9元,由原告广东蓝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淑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