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安特声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5民初26281号
原告:北京瑞安特声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弘燕路1号楼。
法定代表人:阮文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林,男,1962
年10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男,1975 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北京瑞安特声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2018年10月10日,原告北京瑞安特声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瑞安特声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北京瑞安特声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马海涛
人 民 陪 审 员 宋 怡
人 民 陪 审 员 陈立芬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孙雪婷
书 记 员 张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