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4788号
原告:青岛海天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周波,总经理。
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蕾,董事长。
原告青岛海天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2日立案。原告青岛海天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海天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公进庆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柯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