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21590号
原告:山东汇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工业园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97469991D。
法定代表人:郭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1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86760548G。
法定代表人:张蕾,董事长。
原告山东汇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汇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汇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汇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山东汇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桂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