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4885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黄岛区。

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广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