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4885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黄岛区。
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广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