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南强建筑工程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83民初9189号
原告厦门南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大西村11-13号楼二楼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1286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受理原告厦门南强建筑工程公司诉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南强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原告厦门南强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