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众心众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厦门南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28民初415号
原告:福建众心众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芦洋乡洋中村东边楼60号1层。
法定代表人:林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杰,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南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大西村11-13号楼二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众心众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南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众心众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众心众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