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廖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辖终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军,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审被告:厦门南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大西村11-13号楼二楼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1286P。
法定代表人:陈文金,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廖军、原审被告厦门南强建筑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34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属于劳务合同,且其住所地在厦门市湖里区,应由该区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廖军的起诉请求及主张,本案系装修装饰合同纠纷,属于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认管辖,适用专属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工程位于晋江市,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立新
审判员  张 黛
审判员  陈美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艳蓉
书记员**龙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