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7470号
原告: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东区产业基地景兴街18号院6号楼4层404。
法定代表人:陈新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翔,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国方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中央档案馆西侧办公区(原大自然山庄)130号。
法定代表人:郑以家。
原告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方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支付货款106316.6元,故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姚小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耀
书 记 员 张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