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6420号
原告:卡本复合材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丁忠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薇,卡本复合材料(天津)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国方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郑以家。
原告卡本复合材料(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方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卡本复合材料(天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卡本复合材料(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凤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