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方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方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2民初803号
原告:北京国方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中央档案馆西侧办公区(原大自然山庄)130号。    
统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32285097。    
法定代表人:郑以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垂志,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系北京国方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钟祥市。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上诉、反诉,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    
统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1879Y。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国方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国方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方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方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393元由原告北京国方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图孟巴雅尔
人民陪审员    才次克
人民陪审员    马桂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