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8104号
原告:清***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4号楼1层130。
法定代表人:李永进,总经理。
被告:高荣娟,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原告清***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荣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3年2月15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清***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清***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