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尚博尼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清尚博尼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柳林县华泰洗煤焦化有限公司、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初字第49号
原告清尚**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振文,北京尚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林县华泰洗煤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西*家沟乡双耳则村梁家坡村人,系被告柳林县华泰洗煤焦化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系被告柳林县华泰洗煤焦化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尚**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柳林县华泰洗煤焦化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尚**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邮寄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尚**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尚**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91元,由原告清尚**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减半负担16145.5元。
审判长*理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飞